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以下全称《规定》),更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水处理单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不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成水环境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污水处理种类有所不同可以同时归属于有所不同类别重点污水处理单位。
划入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应具体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提高拒绝和涉及检验条件,每年检验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废气剧毒危害污染物等具备较小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认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发表办法》的规定如期公开发表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
据理解,环境保护部将负责管理创建和运营全国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名录信息确保管理。《规定》还具体了各类重点污水处理单位的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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