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暴力拆迁法律规定拆迁人在实行征地过程中使用暴力、威逼等非法手段实行强迫征地的,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分担刑事责任?在该条例实施以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上尚能没具体的法律依据。之前唯一对征地单位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实行征地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由由建设部于2003年 12月3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征地行政判决工作规程》。该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拒绝接受委托的征地单位在实行征地中使用报复、威逼以及停电、电力供应、暂停供气、供热等手段,强制被拆迁人迁往或者私自的组织强迫征地的,由所在市、县房屋征地管理部门责令暂停征地,并依法不予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至该条例实施前唯一对征地单位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行征地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目前,倍受社会各界注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月底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月发布,该条例也对强迫征地过程中以暴力、威逼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行迁往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迁往。禁令建设单位参予迁往活动。
”该条款具体禁令征地单位在实行强迫征地过程中采行停电、电力供应等非法的方式实行迁往,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令参予迁往。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出式的方式对房屋征税部门采行违法手段实行征地的不道德做出了具体的惩处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行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被迫被征税人迁往,导致损失的,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上述法律条款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行征地过程中,征地单位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行征地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填补我国城市房屋征地法律制度中关于暴力拆迁不道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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